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83號
TCDV,110,補,1583,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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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啓和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智能機電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728 萬3,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
171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
萬2,671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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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