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71號
原 告 李春長
被 告 李炳榮
李旻豪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明珠
被 告 李芷君
李琪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
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 萬6434元(即如附表原告應有
部分價值欄所示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257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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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地 │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原告權利範圍│原告應有部分│
│號│ │ │現值(110年) │ │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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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坐落臺中市大雅區三和│730 │7700元 │1/3 │187萬3667元 │
│ │段695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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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坐落臺中市大雅區三和│2479│ │ │636萬2767元 │
│ │段696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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