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50號
TCDV,110,補,1550,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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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劉錦村 

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蘇銘晨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
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30,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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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