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陳士天
被 告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判決確定百達富裔社區第十屆管理委員
會第5、6、7月份等3次例行會議無效。核原告對於上揭請求顯非
就親屬關係及身份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復依原
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無從衡
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1萬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