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509號
TCDV,110,補,1509,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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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王孟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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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