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8號
原 告 賴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慧、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14,635元,應徵裁判費 24,95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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