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玖鑢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建志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63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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