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406號
TCDV,110,補,1406,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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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許宿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宗陳玥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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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