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劉水抱地政士(即王仁郁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杰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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