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144號
TCDV,110,簡上,144,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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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44號
上 訴 人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妤舒 
訴訟代理人 謝家榮 
被 上訴 人 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林春花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80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 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 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 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本判決 之事實及理由、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均與原判決相同,爰引用之。
二、上訴人上訴理由:兩造有施工項目之結算,數量沒有錯,但 價金有爭執:①排架是新臺幣(下同)800元不是300元,② 上下設備施工架每平方公尺是800元不是200元,③GIP管1公 尺是500元不是200元,雙方在事先講明價格,上訴人靠勞力 維生,施工完畢後再來減價根本沒有理由等語。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8,381 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原判決已敘明上訴人主張兩造約定排架、上下設備施工架均 以每平方公尺800元計價、GIP管每公尺以500元計價等情, 上訴人舉證不足,難認有其主張之情事存在。核上訴人上訴 理由,猶執陳詞,並無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依舊舉證不足。四、從而,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工程契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關於 排架、上下設備施工架、GIP管等之差額共368,381元本息,



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鄭百易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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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