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鄭迦勒即鄭旗德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
第一信用合作社、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
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美娟等
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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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 有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
│ 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住所地│
│ 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
├───────────────────────────┤
│二、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 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三、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 元。 │
├───────────────────────────┤
│四、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之配偶及受│
│ 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
│五、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109年 │
│ 度及配偶、受扶養親屬108、109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
│ 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
│ 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3.提出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8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
│ 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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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1.提出租金繳納證明 │
│2.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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