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3號
原 告 陳芷涵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被 告 連豐吉
連維真
陳碧卿
連鈺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葉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連豐吉、連維真、陳碧卿、連鈺樺均經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葉爽於民國109年6月26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編號1之存款501,165元(本項存款金額係依據 卷附郵局存簿明細所載109年6月21日存款餘額)、編號2至4 之不動產,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 繼承人未留有遺囑,而被告連鈺樺行方不明,其餘繼承人即 便有依應繼分分割遺產之共識,亦無法完成遺產分割,爰依 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分割方法為:按附 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並聲明:請准分割兩造被 繼承人陳葉爽如家事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法如該 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參、被告連豐吉、連維真、陳碧卿、連鈺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 、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郵局存簿、土 地登記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中市豐原地政事 務所110年4月20日豐地一字第1100003301號函所附繼承登記 相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4月12日儲字第1100 095595號函所附帳戶資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110年4月13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102604961號函所附房屋稅籍 紀錄表、110年5月28日中市稅豐分字第1102608233號函所附 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資料等為證,依上開事證所 示,除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存款,應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0年4月12日儲字第1100095595號函附帳戶資料所示較新 日期之金額500,466元,而予以更正外,餘核與原告主張相 符,堪信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 產,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 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 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三、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 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 被繼承人陳葉爽所遺之存款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不動產 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尚屬公平妥適,應屬可採,爰 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 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葉爽之遺產
(以下存款單位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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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內容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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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郵政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500,466元(若有孳息者含孳息)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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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圍:22500/0000000)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 │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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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圍:全部)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 │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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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中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未保存登記建物)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 │為分別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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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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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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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芷涵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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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卿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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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鈺樺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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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豐吉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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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維真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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