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70號
TCDV,110,家繼訴,7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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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
原   告 王輝明 
      王沼瀛 
      王仲平 
      邱王瓊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賢 
被   告 王雎鳩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依法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王瓊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王瓊華於民國109年4月8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王瓊華無配偶、子女, 兩造為其手足,同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 承人王瓊華並無以遺囑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 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因被告遠嫁至美國,離 境多年、不知去向,亦無聯繫,致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 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等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瓊華 之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 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瓊華於109年4月8日死亡,留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瓊華之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土地及建物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 存摺明細等件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大申區農會函覆之存款 餘額資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王瓊華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 定,但兩造無法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瓊華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號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 效用及共有人最大之利益等情狀後,認如僅將如附表一編號 1至5號所示不動產,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渠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 、設定負擔,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即應按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附表一編號6、7、8之存款,性質 係為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原告主張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應屬公平適當;至於附表一編號 9至12之股票部分,基於維持共有物整體經濟效用,其性質 不適宜予以原物分割,而應以變賣分割之方式,變賣所得價 金並分配由兩造各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爰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瓊華之遺產及分割方法(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項目 │財產所在或名稱(若有孳息 │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
│號│ │者,均含其孳息) │ 或金額 │ │
├─┼───┼────────────┼─────┼────────┤
│1 │土地 │臺中市大甲區朝陽段1209地│ 2/21 │ │
│ │ │號 │ │ │
├─┼───┼────────────┼─────┤ │
│2 │土地 │臺中市大甲區朝陽段1210地│ 2/21 │ │
│ │ │號 │ │ │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3 │土地 │臺中市大甲區雁門段850地 │ 1/7 │示應繼分比例分割│
│ │ │號 │ │為分別共有。 │
├─┼───┼────────────┼─────┤ │
│4 │建物 │臺中市大甲區順天路156巷 │ 2/7 │ │
│ │ │25號 │ │ │
├─┼───┼────────────┼─────┤ │
│5 │建物 │臺中市○○區○○段00○號│ 1/7 │ │
│ │ │(門牌號碼:臺中市大甲區│ │ │
│ │ │新政路116巷14號) │ │ │
├─┼───┼────────────┼─────┼────────┤
│6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甲│ 224,305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 │ │廟口郵局 │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
│7 │存款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52.12元│ │
│ │ │ │(外匯綜合 │ │
│ │ │ │活期存款) │ │
├─┼───┼────────────┼─────┤ │
│8 │存款 │大甲區農會信用部 │ 9元│ │
├─┼───┼────────────┼─────┼────────┤




│9 │股票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9,000股│ │
├─┼───┼────────────┼─────┤變價分割,所得價│
│10│股票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股│金由兩造按附表二│
├─┼───┼────────────┼─────┤所示應繼分比例取│
│11│股票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3股│得。 │
├─┼───┼────────────┼─────┤ │
│12│股票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股│ │
└─┴───┴────────────┴─────┴────────┘

附表二:
┌────┬─────┐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王沼瀛 │ 1/5 │
├────┼─────┤
王雎鳩 │ 1/5 │
├────┼─────┤
王輝明 │ 1/5 │
├────┼─────┤
邱王瓊娥│ 1/5 │
├────┼─────┤
王仲平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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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