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21號
TCDV,110,司聲,1221,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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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林瑩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件,然 經查相對人現設籍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上開 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現設籍戶政事務所而住所不明,無 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影本為 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係設籍於「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本 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 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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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