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14號
TCDV,110,司聲,1214,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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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蔡欣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0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104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萬元(債券代號:A04105),關於相對人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25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 所示之擔保,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03號提存事件提存後 ,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9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 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且撤銷假 扣押裁定,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1日內 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 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 假扣押裁定確定而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 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 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附卷可 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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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