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劉議駿
上聲請人因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 有營業稅及罰鍰尚未繳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 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8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 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2月19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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