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318號
TCDV,110,司繼,2318,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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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18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李金英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秋香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文進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李秋惠即林清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清和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 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清和於民國110年1月30日死 亡,因其繼承人即相對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 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並提出債權憑證、本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查詢結 果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清和於110年1月30日死亡,其配偶即相對 人李金英、子女即相對人李秋香李文進李秋惠未為拋棄 繼承,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 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確認無訛,亦有卷附索引卡查詢 證明可稽,堪信為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林 清和現時合法繼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



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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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