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814號聲 請 人 賴俊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江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起訴狀送達翌日」或「106年12月10 日」?(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相符;若為前者, 請更正為「裁定送達翌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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