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814號
TCDV,110,司票,481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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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814號
聲 請 人 賴俊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江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起訴狀送達翌日」或「106年12月10
  日」?(因聲請事項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相符;若為前者,
  請更正為「裁定送達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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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