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759號聲 請 人 江宏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國品、張國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確認江世亨、鄺宸萱是否為本件受任人?如是,請陳報二 人住所地址。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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