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738號聲 請 人 林美桃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智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本票原本一張。三、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四、確認請求利率究為「年息百分之六」或「年息百分之五」?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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