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605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胡天寶、李智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胡天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智
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票號WG0918854之本票未載付款
地及發票地)
㈡提出本票票號WG0918854之清晰本票彩色影本。(因原影本
發票人胡天寶之姓名被指印覆蓋無法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