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535號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李秀枝、蔡水長、陳軍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補相對人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陳李秀枝、蔡水長、陳軍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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