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517號
TCDV,110,司票,4517,2021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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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517號
聲 請 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榮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正本票原本2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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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