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410號
TCDV,110,司票,4410,202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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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10號
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俊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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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