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10號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俊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補正本票原本一張。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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