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532號
TCDV,110,司催,53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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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黃國欣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二、台端所提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未記載分配是何「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請補正後送院參辦。
三、請提出黃張粉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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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