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黃國欣即黃張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1之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
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二、台端所提股票分配協議書,並未記載分配是何「股份有限公
司」之股票,請補正後送院參辦。
三、請提出黃張粉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