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494號
TCDV,110,司催,494,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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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代 理 人 梁綵綸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委任狀之法定代理人李芳裕印文(不得以
  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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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