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217號
TCDV,110,司促,2621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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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正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 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 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經查,債務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10年3月3日死亡,而 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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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