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164號
TCDV,110,司促,2616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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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建智於109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511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591元整、消費款31,871元整、預借現金
     45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97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
     幣32,323元自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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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