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41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啟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所示,聲請人持有自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轉讓而來之債權憑證及本票已遺失,至無法提示
法院執行,請債權人提出該本票影本(即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5年度票字第70675號內之本票影本)暨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與聲請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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