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697號
TCDV,110,司促,25697,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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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債 權 人 鄭耀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逸郎周明輝周信介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周明輝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
   人為鯨航國際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逸郎周信介請求?(按執票人不於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
   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信介陳逸郎發支付
   命令,惟查,票號TAA3597454、TAA3597445、TAA3597455
   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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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鯨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