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債 權 人 鄭耀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逸郎、周明輝、周信介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周明輝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
人為鯨航國際有限公司不符。)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陳逸郎、周信介請求?(按執票人不於
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
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
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周信介、陳逸郎發支付
命令,惟查,票號TAA3597454、TAA3597445、TAA3597455
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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