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694號
TCDV,110,司促,25694,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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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94號
債 權 人 朱凈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連靖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連靖翊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債務人連靖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提出債務人存摺封
   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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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