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3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湯士軒即湯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2,630元
整暨自起息日92年05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以下同﹞687,088元整,及其中本金157,312自起
息日110年08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
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
﹞191,727元整,及其中本金41,412自起息日110年07月19日
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
,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湯士軒即湯士賢
於87年04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
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
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971,44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
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53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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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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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湯士軒即湯│暨自起息日9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2630 │士賢 │年05月29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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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湯士軒即湯│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57312│士賢 │年08月09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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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湯士軒即湯│自起息日110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計│
│ │41412 │士賢 │年07月19日起│ │算之利息 │
│ │元 │ │至民國110年0│ │ │
│ │ │ │7月19日止按 │ │ │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 │20所計算之利│ │ │
│ │ │ │息,及自110 │ │ │
│ │ │ │年7月20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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