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95號
TCDV,110,司促,25195,2021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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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許祐祥 



債 務 人 陳士薇 


債 務 人 許艶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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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