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95號
TCDV,110,司促,25195,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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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祐祥陳士薇、許「艷」紅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許「艷」紅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本票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許祐祥之實際住居所地,以利合法送達,因債
   務人許祐祥設籍高雄市路竹戶政事務所田寮辦公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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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