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9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祐祥、陳士薇、許「艷」紅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許「艷」紅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
㈡提出本票影本。
㈢陳報債務人許祐祥之實際住居所地,以利合法送達,因債
務人許祐祥設籍高雄市路竹戶政事務所田寮辦公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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