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83號
TCDV,110,司促,25183,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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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83號
債 權 人 童宗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君毅信德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
   明資料。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事實理由欄所
   載債權人依據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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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