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122號
TCDV,110,司促,25122,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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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1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蔡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德義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感德便,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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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