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思潔
債 務 人 林洋德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明宏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伯仲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淑惠兼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林洋德、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林湯杏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
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繼承人林
湯杏娥之遺產範圍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洋德、
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湯杏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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