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018號
TCDV,110,司促,25018,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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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思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洋德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林
   洋德、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
   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湯杏娥之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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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