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1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思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洋德、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狀附借據林
洋德、林明宏、林伯仲、林淑惠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
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林湯杏娥之繼承人
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湯杏娥之遺產範圍內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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