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890號
TCDV,110,司促,24890,202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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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90號
債 權 人 潘佳木 
債 權 人 胡梅英 
債 權 人 潘明蔚 
債 務 人 美商景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佳木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梅英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明蔚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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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景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開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