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筱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被繼承人「朱大欽、朱健以」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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