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881號
TCDV,110,司促,24881,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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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81號
債 權 人 侯淳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助信律師即陸章銓之遺產管理人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林助信律師陸章銓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如裁
   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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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