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820號
TCDV,110,司促,24820,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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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20號
債 權 人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朝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賴進陽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及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
   市○○區○○○道○段000號14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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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