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20號
債 權 人 百達富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進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朝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賴進陽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㈣提出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
及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
市○○區○○○道○段000號14樓之2)。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