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貴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游貴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100
6934119,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2日止累計710,660元正未
給付,其中191,168元為消費款;515,892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480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游貴雄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1168│ │8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