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34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駿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標的中關於利息請求「自「民國110年11
月1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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