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20號
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世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一、請求裁判費500元」是否有誤?
此項費用在請求事項「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
負擔」已記載,債權人對此費用重複聲請。
㈡提出郵件掛號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