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19號
債 權 人 天星國家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春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韋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陳韋諭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㈢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第一項所載請求「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已由債務人負擔,此部分屬重複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