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4號
債 權 人 酒號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霖
債 務 人 陳加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叁佰貳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
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
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
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債務人陳加惟向債權人訂購酒品貨款
,依聲請狀所附之訂貨單、Line截圖影本,未有債務人宋淑
芬明示之連帶保證資料,經本院於110年8月16日以裁定命債
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宋淑芬擔任債務人陳加惟連
帶保證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雖於110年8月24日陳報Line之
截圖,惟截圖為債務人陳加惟與債權人之對話紀錄,非債務
人宋淑芬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之明示意思,故
債務人宋淑芬並非連帶保證人亦非一般保證人,聲請人逕對
宋淑芬一併請求連帶給付,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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