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404號
債 權 人 酒號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加惟、宋淑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宋淑芬擔任債務人陳加惟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
如: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貸款74032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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