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6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德建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按時支付「貨款」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請求金額257,95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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