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279號
TCDV,110,司促,24279,2021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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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279號
債 權 人 林育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任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BB2188279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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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